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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最低价中标”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-最终机会导致“饿死同行、累死自己、坑死甲方”

发布日期:2020-06-23 浏览次数:16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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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价中标 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——最终机会导致“饿死同行、累死自己、坑死甲方”

1.危害较大

容易导致优汰劣胜, 埋下安全隐患,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。

——“最低价中标”助长以次充好,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,优汰劣胜。

“很多地方招标,原料一吨8000元,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,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,结果是造假的胜利,做优的出局。”

国内招标压价严重,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,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“价格低廉、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”的产品来投标。“最低价中标”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。

——“最低价中标”极易引发偷工减料,甚至埋下安全隐患。

今年3月,西安地铁爆出“电缆门”事件,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。“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,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,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。”

“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‘最低价中标’,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,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:不压价,中不了标;中了标,产品质量往往下降。”

——“最低价中标”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。

“最低价中标”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。“我们研发费用高,定价自然就高,尽管药效好,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。”

“最低价中标”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,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。“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,招标方就要求是‘最低价中标’,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。这样的招标制度,怎么能有转型升级?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?”

“包括‘最低价中标’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,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,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。”

2.为何风行

担心“说不清”,规避“履职风险”, 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“最低价中标”。

■ “招标方普遍认为,价格低不犯错误”

那么这个企业“人人喊打”的“最低价中标”,从何而来呢?

“最低价中标”的法律依据是《招标投标法》。我国《招标投标法》规定,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;

(二)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,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;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”


此外,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:“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、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。”